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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物運出入申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條經同意運出入之文物屬華盛頓公約列管物種或其產製品,出口時應持主管機關同意函向貿易主管機關申辦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憑證報關出口;復運進口時,持出口國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憑以報關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