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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寶及重要古物運出入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單位應於古物運出國日至少二個月前,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五份,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內容包括古物運出入期間、出國地點、國外展覽或存置場所等。
二、計畫書。
三、契約書,應以中文或中外文對照方式作成,內容包括古物提交及返還期限、保管責任、保存環境條件及安全等約定事項。
四、古物資料清冊,內容包括古物名稱、年代、級別、編號、形制、材質、尺寸、件數、保存現況、保險金額及古物照片清冊等,並附電子檔。
五、預定隨護人員名冊。
六、古物於運送、保管及展出期間借展國之免司法追訴或扣押保證文件。
七、古物保管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委託其他機構、團體或個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及保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