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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承租並辦理修復工程之公有文化資產,於查驗通過許可其使用前,因修復工程無法營運或使用者,得向公有文化資產管理機關申請減免租金,由該管理機關轉請主管機關核定修復工程期間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