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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承租並出資修復本法第一百零二條所定公有文化資產者,得依實際工作結算之修復及管理維護金額,計算減免租金總額。
租金減免適用期間,為自修復工程完成且查驗通過許可其使用起至租賃契約終止日或租期屆滿日;租期屆滿續租者,期間得予併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