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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申請,應依個案性質符合下列條件,但依其性質免具或已兼具者,不在此限:
一、聘有相關之專業人員,包括計畫主持人、水下考古人員、潛水人員、海洋科學人員、保存人員及其他必要之人員。
二、具有水下文化資產調查、保存或發掘等作業所需技術與設備。
三、具有出水遺物整理研究之場所。
四、具有符合安全及保護條件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或典藏環境。
五、具有其他法令規定之條件。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得以跨機關(構)或團體合作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