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應區分不同階段,分別製作客觀、詳細之紀錄,送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紀錄,得以文字、測繪或影像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