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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具合格證書之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合格證書:
一、以詐欺、脅迫或違法方法取得合格證書。
二、申請換發所提出之證明文件有虛偽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