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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於外國內水、群島水域、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上發現之水下文化資產,與中華民國確有文化、歷史或考古等方面之關聯時,中華民國保有文化、歷史或考古等方面起源國之優先權利,主管機關並得向相關國家或國際組織表示願意參與保護該水下文化資產之諮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