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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中華民國國民或中華民國國籍之船舶船長,在其他國家專屬經濟海域內、大陸礁層上發現疑似水下文化資產,或有意進行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時,應即通知主管機關。
中華民國得就前項發現或活動,通知相關國際組織或該其他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