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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財團法人私立文化機構經廢止設立許可時,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但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
前項捐助章程或遺囑無賸餘財產歸屬之規定者,其賸餘財產應歸屬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充作發展文化業務之用。
財團法人私立文化機構以外之其他私立文化機構,經廢止設立許可時,其賸餘財產之處理,準用民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