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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部得優先就下列產業活動,提供協助、獎勵或補助:
一、辦理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之育成與輔導。
二、鼓勵優秀人才投入文化創意產業創業。
三、拓展國際市場、建立自有品牌,包括培植文化創意產業優秀人才、打造自有品牌走向國際、輔導文化創意產業提升自有品牌包裝精緻、行銷國際之能量。
四、輔導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文化創意聚落。
五、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整合地方資源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六、協助業者參與國際文化創意產業會展、博覽會。
七、補貼中小型文化創意產業貸款利息。
八、其他文化創意產業之研發、生產、行銷、推廣、授權等產業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