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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文物及軍事遺址管理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國防文物之保管機關(構)應建立文物之調查、研究、蒐集、整理、建檔、典藏、保存維護、展示、應用及其他管理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