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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場地設施及設備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設施及設備(以下簡稱場地設施),其範圍如下:
一、戲劇館:包括表演廳、多媒體簡報室。
二、曲藝館:包括實驗劇場、傳習教室。
三、會議場地:包括交誼廳、行政大樓三樓簡報室。
四、其他設備:鋼琴(YAMAHA S6) 、數位鋼琴(YAMAHA GVP309P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