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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直轄市定、縣(市)定考古遺址之指定,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具文化發展脈絡中之定位及學術研究史上之意義者。
二、具文化堆積內涵之特殊性及豐富性者。
三、具同類型考古遺址數量之稀有性或保存狀況之完整性者。
國定考古遺址之指定,除依前項基準外,並應具全國代表性及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