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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文化中心公有財產得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其出租之對象及方式規定如下

一、出租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 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曾於國內外公開場合擔任演出者。
(二) 在我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登記立案,且具備辦理演藝活動資格
之表演藝術團體、公司或基金會。
(三) 經監督機關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登記立案之大專校院或設有表演
藝術類之相關學校。
二、出租方式應由符合前款所定資格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文化中心審
核通過後,以書面訂定租賃契約,載明租金、租賃期限、違約責任及
雙方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