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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第四條之管理維護單位未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得擅自修建、增建、改建或變更原有形貌、構造及材料。
管理期間有關歷史建築採購事項,依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