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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前條登錄之建築,由使用機關負責管理維護,無使用機關者,由管理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