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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獎勵由本人或推薦人檢具請獎事實相關資料,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縣市政府於每年一月底前彙集前項資料,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提報文建會審核通過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獎勵經查不實者,撤銷其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