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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經費應包含下列項目,並得依建築或工程進度分期執行。
一、公共藝術製作費:包含書圖、模型、材料、裝置、運輸、臨時技術人員、現場製作費、購置、租賃、稅捐及保險等相關費用。
二、藝術家創作費:以前款經費之百分之十五為下限。
三、材料補助費:包含公開徵選入圍者、邀請比件受邀者、委託創作未獲選者之材料補助費。
四、行政費用:
(一)執行小組、徵選小組等外聘人員之出席、審查及其他相關業務費用。
(二)資料蒐集等費用。
(三)印刷及其相關費用。
(四)公開徵選作業費。
(五)顧問、執行秘書或代辦費用。
五、民眾參與、公共藝術教育推廣等活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