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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第二條第一項文化藝術活動經認可後,其收入免徵營業稅。
第二條圖書出版品經認可後,其銷售收入免徵營業稅。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一日施行。
第二項免稅實施期間,以五年為限;其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文化部得公告延長一次,並以五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