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經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得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
前項認可及減免稅捐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