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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一目所定傳統表演藝術,包括以人聲、肢體、樂器、戲偶等為主要媒介,具有藝術價值之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音樂、歌謠、舞蹈、戲曲、說唱、雜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