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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所定口述傳統,包括各族群或地方用以傳遞知識、價值觀、起源遷徙敘事、歷史、規範等,並形成集體記憶之傳統媒介,如史詩、神話、傳說、祭歌、祭詞、俗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