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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太空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評鑑以書面評鑑為原則;必要時得採實地查證方式進行。績效評鑑分為自評、複評及核定等三階段,其辦理時程如下:
一、自評:太空中心應配合年度決算於會計年度終了後擬具年度績效報告,經董事會完成自評,並填具績效自評報告後,於績效評鑑年度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送本會複評。
二、複評:評鑑會複評時,參酌前款績效自評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於評鑑年度次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複評。
三、核定:本會應於評鑑年度次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核定績效評鑑報告。
前項實地查證,應經評鑑會會議決議,並應有評鑑委員三人以上出席。
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於核定後二週內,由太空中心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主動公開。
本會應於評鑑年度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就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提出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