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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太空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評鑑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派(聘)一次。
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擔任評鑑委員者,其任期隨其本職進退,不受前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