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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檢查、測試或評估於發射場域內作業單位之發射場域安全措施。
前項作業單位,包括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各公民營機構及發射場域管理單位設立之安全管理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