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發射許可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發射許可審查,並以書面通知發射許可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發射許可申請人申請文件有欠缺或提供資訊不足,主管機關得限期通知其補正。
前條第二項及前項補正期間不計入第一項期間。屆期未補正者,均不予核發發射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