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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發射許可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之:
一、發射許可之申請或所檢附之文件有虛偽不實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主管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許可。
二、發射許可之申請有違反本法、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發射許可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之:
一、發射許可申請人自行申請廢止。
二、無正當理由,逾許可發射日期仍未實施發射。
三、發射許可申請人違反許可內容,或未遵守許可附加之附款。
四、有事實足認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不符合發射載具安全基準。
五、基於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有廢止發射許可之必要。
六、原許可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重大變更。
七、發射許可申請人進入清算、破產程序或經依法解散、歇業等。
八、發生太空事故,或未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提出改善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