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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發射許可申請人僅得於發射許可之發射日期與時間內,實施發射。
發射許可申請人未能於預定發射時間實施發射者,應於事前向主管機關報備。但因突發事由取消發射者,應於事由發生後一日內,向主管機關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