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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登錄人申請太空載具登錄,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登錄人及代理人身分文件。
三、太空載具型態安全審查核可文件;如為首次辦理登錄並同時申請型態安全審查者,免附本項文件。
四、太空載具之所有權、使用權及相關權利與負擔證明文件。
五、太空載具營運計畫,包括以下事項:
(一)預計發射日期、地點、發射載具及軌道參數。
(二)太空載具地面操控設施、位置及操作計畫。
(三)太空載具任務終止預計採用之終止措施。
(四)太空載具需要返回地球者,其返回方式與路徑。
(五)登錄人廢棄、終止管理太空載具或太空載具登錄失效後之處置措施。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相關文件。
同一型號太空載具首次辦理登錄時,應提型態安全審查之文件。但依第三條第二項申請登錄者,得免辦理型態安全審查。
登錄人申請太空載具型態安全審查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太空載具之使用目的及方法。
三、太空載具之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