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登錄人申請載具登錄,經審查核可,主管機關應給予登錄字號及核發登錄完成證書。
前項登錄完成證書,應包括登錄人資訊、載具基本資料、登錄字號、登錄日期、登錄效期及其他必要事項。
第一項登錄完成證書有效期間,最短為一年,最長為五年,由主管機關依載具之種類別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