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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登錄,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登錄人申請文件有欠缺或提供資訊不足,或未依第十條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限期通知其補正;補正期間不計入前項期間。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