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符合參加配售資格者之名單經管理局公告日起一個月內,全體符合參加配售者得共同檢具證明文件向管理局申請將配售之土地以共有之方式,平均配售予全體符合參加配售者,由其自行協議配售土地之處理方式。
前項申請經管理局核可者,不適用第七條及第十條至第十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