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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水電輔導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園區用戶於興建、租賃廠房時,應提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用水、用電計畫書,俟審核通過後,檢具審核同意文件向供水單位、電業提出未來供水、供電之申請,並依相關法規及規定實施用水回收及節能措施。
園區用戶實際用水或用電量超過核定用量或連續三年未達核定用量八成時,應提送用水或用電差異分析報告予管理局審查。
園區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送修正計畫書予管理局審查:
一、依前項提送差異分析報告未獲審查同意。
二、預估未來用水或用電需求增加,且實際用水或用電量達核定用量八成時。
三、其他需變更用水或用電計畫書事項。
第一項供水水源為再生水者,其用水之申請,於用水計畫書審核通過後,依園區用戶與再生水供應單位間供水契約所定供應方式辦理。
用水、用電計畫書需包含用水、用電時程;用水、用電量推估依據;節約用水、用電規劃;缺水、缺電之緊急應變機制等。其格式及內容,由管理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