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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4 條
本條例第五十一條所定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之給與,包含下列給與:
一、依法應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之各項加發退休金及撫卹金。
二、依法應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接續發給之退休金及撫卹金。
三、依法應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之殮葬補助費與勳績撫卹金。
前項所定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之給與,依下列規定認定支給機關:
一、最後服務學校屬於國立者,由國庫支出,並以教育部為支給機關。
二、最後服務學校屬於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庫支出,並以直轄市政府為支給機關。
三、最後服務學校屬於縣(市)立者,由縣(市)庫支出,並以縣(市)政府為支給機關。
因公傷病命令退休教職員亡故後,其遺族依第四十二條規定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發給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比照前項規定認定支給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