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教職員有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之情形時,服務學校應透過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指定之網路平台辦理停止撥繳退撫儲金費用。教職員依法復職復薪或回復聘任時,服務學校亦應線上辦理恢復撥繳退撫儲金費用。
前項教職員停止撥繳退撫儲金費用時,原申請自願增加提繳者,應同時停止提繳。
教職員依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停止撥繳退撫儲金費用期間,得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繼續進行個人專戶之自主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