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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死亡後,其遺族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一次領回或按月支領個人專戶賸餘金額時,應以該退休教職員死亡時之法律事實認定其請領資格。
前項所定遺族申請一次領回或按月支領亡故退休教職員個人專戶賸餘金額之程序,規定如下:
一、遺族應填具申請書,檢同遺族系統表、遺族代表領受同意書及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亡故教職員及遺族戶籍資料證明文件,送原服務學校彙送主管機關審定後,通知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發給。
二、遺族拋棄領受權者,應出具拋棄同意書,送原服務學校彙送主管機關辦理。
三、遺族為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代為申請並應出具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身分之證明文件。
四、退休教職員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情形者,由其原服務學校檢同死亡證明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死亡後,其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投保之年金保險未提供遺族繼續領取者,其遺族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請領年金保險保證金額扣除已領取定期給付總額後之餘額(以下簡稱年金保險保證金額餘額)時,比照前二項規定向保險業提出申請。但於年金保險契約已約定者,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