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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目所定之出版組織兼任顧問及編輯職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不得有商業行為。
二、不得與職務、職權相牴觸。
三、不得同時參與教科圖書審定及學校教科圖書選用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