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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教職員符合第四十條第二項所定因公死亡情事者,適用退撫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擬制撫卹金給與年資(以下簡稱擬制年資)規定。
前項人員撥繳退撫儲金年資不足擬制年資者,由服務學校按其最後在職經核敘薪級之本(年功)薪額,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就撥繳不足年資部分全額負擔並一次補提撥退撫儲金費用存入其個人專戶。
第一項人員應適用退撫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五十七條各款規定,加發因公一次撫卹金,並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存入其個人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