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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退休教職員除依法暫停或停止優惠存款權利之期間外,優惠存款一經提取,不得再行存入;其實存期間之計息,包括不足整月之畸零日數。
退休教職員儲存之優存金額經依法扣押解繳者,得於解繳提取之日起二年內,將優存金額回存至優惠存款帳戶,以恢復優惠存款;因其他特殊情形而提取優惠存款並有具體事證,經主管機關同意恢復優惠存款者,亦同。
前項教職員於提取之日起二年內辦妥優惠存款手續者,自優存金額回存入帳之日起算優存利息;逾提取之日起二年始辦理優惠存款手續者,自完成優惠存款手續之日起算優存利息。
第一項及第二項教職員經提取後之剩餘款得依規定辦理優惠存款,並自辦妥優惠存款手續之日起算優存利息。辦妥優惠存款手續前,退休教職員再行提取該剩餘款之金額者,該提取之金額不得再行存入辦理優惠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