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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稱於本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者,指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符合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且任職滿十五年以上。
二、符合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且年滿五十歲。
三、符合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且任職滿十五年以上。
前項教職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休者,其所擇領之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