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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及民事訴訟,於訴訟程序終結前死亡,其依法律得提起或承受訴訟之人,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申請涉訟輔助費用。
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及刑事訴訟,於訴訟程序終結前死亡,死亡前已延聘律師者,其遺族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申請涉訟輔助費用。
前項涉訟輔助費用,由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依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之順序,依序平均領受之。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時,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前項遺族有行蹤不明,或未能取得一致請領之協議者,得由其他遺族按具有領受權之人數比率,分別請領涉訟輔助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