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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自主投資及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儲金管理會於其提供之投資標的組合有公司財(業)務、債信嚴重惡化,或投資標的被終止、清算、暫停與恢復交易、合併及其他重大情事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處理。
前項處理情形應通知監理會,並於一星期內提交書面報告,經本部備查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