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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自主投資及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儲金管理會訂定自主投資實施計畫,應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退撫儲金運用範圍,定期提供至少三類不同風險收益等級之投資標的組合置於線上專屬平臺,其中應包括經儲金管理會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作為現職教職員退撫儲金之運用選擇。
現職教職員應按評估後之個人風險屬性選定其得選擇之投資標的組合;其未選定者,以儲金管理會依第二條所定自主投資實施計畫,訂定之人生週期型投資標的組合為運用選擇。
前項人生週期型投資標的組合,指儲金管理會依第二條所定自主投資實施計畫,就現職教職員年齡配置不同風險屬性投資標的比率之組合。
儲金管理會應適時評估人生週期型投資標的組合之風險配置及年齡級距適當性;有調整必要時,應經儲金管理會董事會會議通過,並報監理會備查。
儲金管理會應提供現職教職員每年至少一次投資標的組合之轉換作業,及至少一次轉換手續費之優惠。
學校人事單位應於儲金管理會規定期限內,通知該校現職教職員辦理自主投資各項作業,並填復相關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