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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自主投資及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儲金管理會應自行或委託金融機構建立線上專屬平臺,提供現職教職員及退休、資遣教職員了解其個人風險屬性之評估及選擇投資標的組合。
儲金管理會或前項受委託之金融機構,應按現職教職員及退休、資遣教職員個人別分戶立帳,管理其退撫儲金及退休金與資遣給與投資帳務,並定期郵寄個人帳戶投資報告,或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提供現職教職員及退休、資遣教職員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