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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2.01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優惠存款契約期滿前,退休人員得申請質借;質借條件與限制,規定如下:
一、辦理質借之金融機構,限於原開立優惠存款帳戶之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且不得作為其他授信之擔保或為其他質權設定。
二、質借成數不得超過原優惠存款金額之九成。
三、質借利率照優惠存款利率計算。
四、質借期限以不超過原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為限。但退休人員得於期滿日起二年內,辦理優惠存款之續存及質借之續借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