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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儲金管理會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
二、執行長選聘及解聘之審議。
三、儲金管理會管理之退撫儲金與原私校退撫基金之籌措、收支、保管、分配及運用。
四、重要規章之審核。
五、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六、儲金管理會不動產之處分。
七、業務計畫之擬訂及其推行之監督。
八、捐款收受、核轉與分配之審議、運用及監督。
九、依法令所定其他有關董事會之職權。
董事會會議涉及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董事,並報本部及監理會;本部及監理會應派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