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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校聘僱外國教師,以擔任外國語文或缺乏師資之科系教師為限。但各校
因教學需要以專案報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各校、各機構聘僱之外國研究人員,其專長應與本單位設置目的或從事之
工作計畫性質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