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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任五等技術師者,於取得本辦法原規定四等技術師資格時,得予改任;未具四等技術師資格者,得以原任職務繼續留任至其離職為止。
本辦法九十年八月二日修正施行後,公立大專校院不得再進用資訊科技人員;其於修正施行前已進用之現職資訊科技人員,得繼續留任至其離職為止,其升等仍依本辦法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