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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應按月繳納,被保險人自付之保險費由要保學校於每月發
薪時扣收,連同學校負擔及政府補助部分之保險費,於當月十五日前彙繳
承保機關,如遇該日為星期日及例假日時,得於次日辦理。
要保學校對應繳之保險費,未依限期繳納者,其次月份醫療證明單暫緩發
給,經寬限三十日後,仍未向承保機關繳納者,除依法訴追外,暫停辦理
各項給付;其因而致使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蒙受損失時,由要保學校負責